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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须履行扶养义务
    作者:段晓东    来源:山东工人报    更新时间:2012年02月14日 【字体: 】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7年7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腊月二十五,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吵架后,回娘家居住, 随后因出现精神类障碍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花去医疗费818元、交通费400元。2011年4月28日,原告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应激相关障碍(反应性精神障碍),丧失工作能力和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支出鉴定费及检查费共1300元、交通费600元。被告拒绝支付原告治疗的费用,原告遂向莒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患病,被告应尽夫妻扶养义务。根据本案的实际并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由于原告的精神不稳定,时常患病亦需治疗,原告今后所支出的医疗费应由被告承担。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治疗费、扶养费共计4620.8元,并承担原告李某以后的治疗等费用。(段晓东)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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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s:夫妻一方患病 另一方须履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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