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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消费存两大误区不得不防 赠品手机有瑕疵也得换
    作者:杨学友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更新时间:2012年02月16日 【字体: 】     

    手机问题常惹纠纷 两大误区不得不防

    赠品手机有瑕疵也得换

      据工商受理的投诉案件统计,手机消费纠纷目前仍然是投诉之最。由于手机纠纷方面的规定散见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及解释之中,所以一些商家利用法律、法规繁杂难记之机,千方百计钻空隙,糊弄消费者。对此,消费者不可不防,尤其下面案例中的误区,需要格外提防。

      手机“被吸费”与销售商无关?

      前不久,肖先生为女友吴颖送上一款新手机作为生日礼物,还代交话费200元。可使用仅一周,就被告知手机欠费。二人不禁愕然,当即找到的销售商家,得到的回答是:话费丢失有多种原因,与手机本身无关。吴颖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维权提示

      吴颖应到检测部门进行检查鉴定,弄清被吸费的原因,如果是手机内部设置上的问题,可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全部损失。《消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手机暗中被吸费,合法财产遭侵害,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制造商或销售商故意骗取消费者财产,可依据《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当然,若是电讯运营公司方的原因,可以同样的方式向其主张权益。

      交话费赠手机,质量问题不退换?

      春节期间,许女士在某电信公司营业厅交手机话费,正赶上营业厅办理交话费赠手机活动。许女士当即交话费1980元获得赠送手机一部。使用不到两个月发现通讯信息无故丢失。可经过两次修理,仍未彻底解决问题,许女士要求更换,公司服务人员告诉她说,你的手机是赠品,只能修不能换。该公司服务人员的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

      该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许女士要求更换手机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许女士虽然是以商家促销形式获得手机,《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可见,以奖促销形式获得的商品与正常购买的商品同样受法律保护。

      那么,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3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因此,许女士要求更换手机是与法有据的。(杨学友)

    维权

    Tags:手机消费存两大误区 不得不防 赠品手机 有瑕疵也得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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