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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摇号新政”让司法拍卖“很受伤”?
    作者:佚名    来源:正义网    更新时间:2012年02月16日 【字体: 】   

      今年1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13辆小客车进行司法拍卖,最终仅有1辆成交,其他12辆均流拍。之所以如此“冷清”,是因为北京市新修订的小客车数量调控细则规定,如果没有拿到车辆摇号指标,即使通过法院裁判取得的车辆,也不能在本市办理过户登记——

    党小学

      从今年起,如果没有拿到车辆摇号指标,即使通过法院裁判取得车辆,也不能在北京办理登记并过户到自己名下。北京市新修订的小客车数量调控细则,旨在防止通过虚假诉讼从法院骗取车辆号牌指标,这一举措初衷良好,然而客观上也“堵死”了法院司法拍卖车辆的路子,法院将因此受到车辆拍卖难的困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预测,2012年这一新政将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车辆摇号新政”引发虚假诉讼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第227号政府令,公布并实施《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同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安局等14部门发布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下称“旧细则”),对小客车指标的申请及审核、取得和使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被称为北京市为缓解交通拥堵出台的“车辆摇号新政”。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近期公布的数据显示,“车辆摇号新政”实施以来,申请者已从最初的20多万人相继增加到80万人,中签比例也从最初的1:10下降为1:40左右,2012年1月中签率创新低1:443,可谓一“号”难求。

      旧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也就是说,通过判决、裁定等取得的车辆本身带有牌照,这个牌照“牌随车走”,只要取得了车也就取得了牌照。

      在一“号”难求的情况下,旧细则留下的这个“口子”,成了一些人眼里规避“车辆摇号新政”的“空子”。

      2011年12月19日的《新京报》曝光了河北省永清县法院个别法官和书记员制造“虚假诉讼”,利用多份民事裁定书、违规过户车牌牟利的黑幕。报道称,有中介人员到二手车市场收购京牌旧车,并借用车主证件,收集到“要卖车人”的身份信息,然后再从4S店收集到想办车牌的客户的身份信息,把两类人的身份信息配对后交到法院。法院有关人员根据“要卖车人”与“要买车人”身份信息,炮制虚假诉讼,并形成调解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法院工作人员和中介一起到北京的车管所办理执行送达手续,完成车牌过户,从而形成了一条由中介、4S店、二手车市场、法院工作人员组成的规避摇号、违规过户的运作链条。

      虚假诉讼促成旧细则修订

      面对通过炮制虚假诉讼规避“车辆摇号新政”的新情况,北京市有关部门很快作出了反应。

      2011年12月27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14部门对旧细则进行了修订(京交发〔2011〕5号)(下称“新细则”)。新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就新细则政策解读时指出,作出上述修订,一个重要原因是“为防止极个别人利用法院判决等骗取小客车指标”。

      对比新旧两个细则不难发现,在新细则实施前,有些摇不到号的人参加法院组织的车辆拍卖活动,用拍卖到手的车辆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而不受旧细则的制约,等于“曲线摇号”,满足了购车愿望,即使不搞虚假诉讼,也能通过参加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拿到车号。而新细则的出台,则在杜绝通过虚假诉讼骗取车牌的同时,把这条“曲线摇号”的路也“堵死”了。

      司法拍卖“很受伤”

      新细则的实施效果立竿见影。2012年1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13辆小客车进行拍卖,但现场仅有1辆奥拓车成交,成交价略高于评估价,其他12辆小客车均流拍。这是该院今年进行的第一次委托拍卖,却出奇的“冷清”。与去年相比,反差甚大。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法官认为是新细则实施带来的效果。

      “新细则比旧细则更严格,目的是防止个别人利用法院裁判骗取小客车指标,不经摇号直接取得车辆牌照指标,但又‘一刀切’地将真实诉讼引发的车辆过户也排斥在外。”丰台区法院执行局法官郭威说。

      法官介绍,从丰台区法院近三年委托拍卖的车辆情况来看,其中82%的车辆需要进行修理后才能驾驶,而且通过参加拍卖会购车需要交纳拍卖佣金。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购车指标的人,大多数会考虑买新车,而不是参加拍卖会竞买需要修理的旧车。

      “能够摇到号,一般都会去买新车,总也摇不到号的人可能会考虑参加法院的拍卖,但现在这条路也给堵死了,摇不到号,把车拍到手也没用啊。”一位想买车却没摇到号的市民表达了无奈。

      郭威预计,新细则实施将导致法院委托拍卖小客车由卖方市场转化为买方市场,流拍现象将会更加严重。

      “新细则有其防止虚假诉讼有利的一面,但也有不利的一面,直接影响着法院的执行工作。”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童飞表示。

      童飞介绍,2011年该院拍卖小客车呈现出竞买人多、第一次拍卖成交率高、成交价格高的特点,低档次小客车的成交价格一般能够达到评估价的三倍以上,拍卖竞价非常火爆,而新细则彻底否定了司法拍卖程序实现小客车权利转移,势必对法院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比如,2011年拍卖成交尚未过户的怎么办?是按旧细则过户还是按新细则由法院撤销拍卖成交结果?

      童飞还表示,一般人不愿意通过严格繁琐的司法程序竞拍二手车,如果再不能“曲线摇号”,司法拍卖小客车流拍在北京或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以物抵债被“架空”,执行双方受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车辆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若两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车辆退还被执行人。但根据“车辆摇号新政”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只有取得购车指标,才能持法院依法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书进行过户。由于实践中申请执行人获得指标难度大,导致其只能放弃以物抵债,车辆将被退回被执行人,以物抵债条款难以落实。

      郭威介绍,在申请执行人放弃以物抵债后,由于实践中被执行人外出躲债现象日益增多,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明确表示不接受流拍车辆的情况下,车辆就会积压在法院,从而产生大量的停车费用,不仅增加了执行办案的压力,而且加重了法院停车的负担。“这是新细则引发的另一个问题。”

      同时,车辆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因未取得购车指标不能申请以物抵债,一些人通过车辆抵债降低自己损失的愿望也因此破灭。而被执行人自己的财产又因“车辆摇号新政”无法得到应有的价值评估,使得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大为降低。

      “结果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都可能‘受伤’。”一位律师这样表示。

      该不该“一刀切”?

      “车辆摇号新政”是缓解北京交通压力的重要措施之一,具有现实意义和积极意义。特别是新细则第二十六条足以打消个别人通过虚假诉讼骗取车牌的幻想,初衷可谓良好。但该不该“一刀切”,有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见。

      丰台区法院的一位法官建议,应规定因法院成交裁定和流拍车辆以物抵债裁定发生的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时,买受人和申请执行人无需取得摇号指标。理由有:

      一是“车辆摇号新政”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将小客车的数量调控在计划范围内,控制车辆增速。丰台法院近三年平均每年委托拍卖车辆为55辆,即使全部成交,也仅占北京市小客车年配额的万分之二点六,而且成交车辆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时,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指标立即消灭,即在一定时段内车牌总数并未增加。

      二是新细则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防止通过虚假诉讼实现车辆过户。2011年,丰台法院委托拍卖的车辆为25辆,其中22辆一次拍卖成交,且均被他人买走,申请执行人并没有竞拍到手,且成交价远高于评估价。拍卖作为一种通过公开竞价、公平竞争、公正处置的变现方式,拍卖之前必须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在社会上公开招商,车辆通过拍卖会能够使其价值得到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在拍卖会上竞买成功的几率很小。如果通过公开拍卖车辆流拍,说明该车的价值很低,从实践来看,流拍车辆主要为不占用车牌指标的车辆和车况极差的车辆。“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车辆继续贬值,应当准许通过以物抵债裁定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可见,放开成交裁定和流拍车辆以物抵债裁定,不仅可以控制小客车数量,防止个别人通过诉讼方式实现过户,而且还可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最终维护社会稳定。

      “当然,法院一方面要吸引更多的竞买人参加竞拍,降低申请执行人竞拍成功的几率,打消通过诉讼实现车辆过户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拍卖监督力度,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处罚力度,防止扰乱司法办案和社会政务管理。”法官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

     防止虚假诉讼也不能因噎废食

      杨小军教授

      记者(下称“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属于什么性质?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杨小军(下称“杨”):《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有关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属于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政府制定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属于行政权的运用。

      记:如何看待“车辆摇号新政”与法院裁决、拍卖的法律效力?

      杨:法院裁决、拍卖依据的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体现的是司法权。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参加司法拍卖——通过裁判文书取得财产,这是竞拍人合法取得财产的程序。虽然有人搞虚假诉讼骗取车牌,但不能因为有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而把司法拍卖的路子堵死。

      记:如果不对法院裁决车辆过户作出限制性规定,有无更好的办法既有利于实施车辆调控政策,又利于防止虚假诉讼?

      杨:一味地采取“堵”的办法起不了多大作用,必须要用开放的办法、市场化的管理手段加以调控。新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要影响了两类情况,一类是本市车牌不能过户到本市,如果不做这个限制也只是车牌存量结构的变化,并不增加全市车牌总量。第二类是外地车辆不能过户到本市,如不加限制会增加本市车牌数总量。其实,对前一类的限制完全没有必要,限与不限都是那么多车牌,有无虚假诉讼都不影响车牌数总量,为何又要搞“一刀切”呢?

      记:您认为虚假诉讼的问题应如何解决?

      杨:法院必须行使司法裁决权,这是法律的规定,毋庸置疑,不能因为防止虚假诉讼而堵死了司法裁决、拍卖的路子。防止虚假诉讼的问题应由法院拿出对策解决,让司法权自己决定。即使无法完全避免,我也不主张由政府再搞“审查”。反过来看,摇号引起的虚假诉讼不是因为法院裁决或拍卖引起的,而是因为政府调控车牌数量把“口”收紧了,有些人为找“出口”才去搞虚假诉讼。没调控的时候,你看有谁为把车牌过到自己名下去搞虚假诉讼?所以,为车牌搞虚假诉讼的根子在“调控”。

    维权

    Tags:“摇号新政”让司法拍卖 “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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